问题 | 劳务公司未提供合同,维权之路该如何? |
释义 |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劳务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约定,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劳务合同的主体广泛,合同标的为劳动力,合同内容任意,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如公司不愿提供劳动合同,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建立后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执行。 法律分析 公司不肯给员工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提供劳务方,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结语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如果公司不愿意给员工劳动合同,应该及时采取行动。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劳务合同具有广泛性与平等性的特征,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内容任意性高。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大多数为非要式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劳动报酬不明确时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或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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