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般自交付之日起,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不低于8年; 3、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室内空调、热水器、冰箱、厨房电器等以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保修年限为准; 5、房屋建筑队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等为设计规划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物业的职责是: 1、负责各责任区内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 2、管理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 4、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 5、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意见。 三、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房屋保修的起算年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