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物权消失的情况有:1.主债权债务消失;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担保物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5.混同;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提供的物保;7.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在以下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 (1) 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 担保物权实现;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 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 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6) 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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