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修理、库存的上述设备、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但这种破坏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构成犯罪。法律并不要求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要件,破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则应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