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变更怎么办理的? |
释义 | 当事人办理变更监护权的手续: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一、监护权能否放弃 监护权不能放弃。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不得放弃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除依法撤销监护权外,不得放弃监护权。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孩子怎么更改监护人 变更的程序为:(一)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二)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怎样变通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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