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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因素影响缓刑的适用?
释义
    判缓刑的条件与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断是否会再危害社会。然而,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某些知识产权犯罪情形一般不能适用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将重新决定刑罚执行。
    法律分析
    一、在哪些情况下可判缓刑
    我国法律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可适用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缓刑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二、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几种
    犯罪分子想要申请适用缓刑,除了具备相应的积极条件,还应具备法定的消极条件,即不能存在下列情形: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缓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应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对该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重新决定对其执行的刑罚。
    结语
    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只有在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情况下,才能申请适用缓刑。然而,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某些知识产权犯罪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或发现其他未判决的罪行时,应重新决定刑罚并数罪并罚。缓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也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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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