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种抗辩权的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的抗辩,而是对违约的抗辩本质上是先履行抗辩。双方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违反合同约定,即合同义务。在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认为对方违反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后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先行使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双方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无论双方合同的顺序如何,先行使抗辩权,后行使人有权在双方合同中行使,而不是双方。 4、产生差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要求同时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于一方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