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房屋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
释义 | 离婚时公房使用权处理,根据双方情况确定。法院判决使用权归属,不涉及产权。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共同居住公房可双方承租,具体情形包括婚前承租5年以上、本单位职工、借款投资建房、申请承租等。处理原则为照顾子女、女方、残疾或困难方、无过错方。 法律分析 一、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谁 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法律规定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拓展延伸 离婚后房屋使用权如何分配? 离婚后,房屋使用权的分配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房屋使用权的归属: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期间对房屋的贡献、子女的利益、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如果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屋使用权判给该所有者。然而,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他们对房屋的贡献或有其他合理的理由,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将房屋使用权分配给该方。最终的决定将取决于具体的案件和法院的判断。因此,离婚后房屋使用权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结语 离婚后,房屋使用权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法院将考虑双方财产状况、婚姻期间对房屋的贡献、子女利益、收入等因素来确定归属。如果一方是房屋所有者,法院可能判给该方使用权。但若另一方能证明对房屋的贡献或有其他合理理由,法院也可能判给该方。最终决定取决于具体案件和法院判断。离婚后房屋使用权的分配需综合考虑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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