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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理论探析
释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理论探析 1、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性质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其性质属于受害人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全部赔偿原则和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全额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既不是双重赔偿,也不是安慰性的补偿,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仅仅因为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数额高,出现“小伤残可赔天价,大伤残赔出低价”的情形,质疑、否定将残疾辅助器具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残疾辅助器具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因此,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要注意结合全部赔偿费用的计算统筹确定,或在鉴定受害人护理级别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应考虑残疾辅助器具弥补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目前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均未对此加以考虑,今后在制定残疾程度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标准时应予以兼顾。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方法 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差额计算和定型化计算两种方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了折中的原则,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现已支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具有具体损失的性质,应采取差额赔偿,只要符合合理费用的要求,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多少;对将来发生的器具安装、更换费用,只能抽象评价,具有抽象损失的性质,应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和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期限的规定,所确定的计算标准是抽象的,故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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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