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另案处理 |
释义 | 一、劳动仲裁另案处理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的存在还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有一定关系。” 也就是说,另案处理和销案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刑事案件当中的另案处理都是和案情有关的,特别是在团伙作案的犯罪行为中,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会另案处理。对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也不会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另案处理不是从轻处罚,更不是销案的法定条件。 二、劳动仲裁后怎么处理 劳动仲裁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走劳动仲裁要多长时间 走劳动仲裁要四十五日左右的时间,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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