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法院起诉彩礼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给付彩礼,但是后续又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核实之后,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之间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是就结婚达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礼的。 (二)双方之间已经办理结婚手续,或者是已经摆了酒席的,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男方家庭为了像女方支付彩礼,而像亲戚朋友借债,而后期无力偿还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苦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中是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3款的规定为:“男方家庭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虽然这是一个返还彩礼的条件,但是由于这个生活困难而导致返还彩礼的包含面过于宽广。生活困难做出的含义为:我国所指的生活困难为,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个人所得到的财产或者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没有办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难”是指生活比较的苦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生活困难”也应当和上述的意思一致,所以“生活困难”是指男方家庭在给付彩礼之后,其自身的收入或是存款已经没有办法在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指男方家庭在给付彩礼之后,财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无法在享受原来的生活水平。如果男方的家庭经济能力本身比较差,很难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在还需要他人的救助,为了给孩子娶亲,也给付了彩礼,但是给付彩礼的钱,都是属于借款,后续还需要偿还,而因为要还借款,生活条件更加的困难了,这样的情况就是属于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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