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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释义
    《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单位通常不能解除合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单位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规、严重失职、对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此外,单位破产、关闭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也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作为“三期”女职工,不能滥用保护,单位解除合同需慎重考虑证据真实性,以避免败诉风险。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单位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合同。李*芹“三期”女职工是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上一种对“三期”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下列情形下,即使是“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辞退需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一、“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三期”女职工不应认为自己作为“三期”女职工有“护身符”就为所欲为以身试法,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解除或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十分慎重,尤其是对过失性辞退之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系要经得住推敲,防止可能出现的败诉风险。
    结语
    三期女职工在法律上享有特殊保护,单位一般不能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等,单位仍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当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劳动合同也会终止。因此,作为三期女职工,不能滥用法律保护,而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慎重考虑,确保证据真实可靠,避免可能的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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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3: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