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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了工伤,公司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办
释义
    厂里不配合工伤司法鉴定,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申请鉴定由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若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满意,可在15日内向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待遇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解决,以保护职工权益。
    法律分析
    厂里不配合工伤司法鉴定,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结语
    职工若遇到厂方不配合工伤司法鉴定的情况,可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工伤待遇争议,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如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满意,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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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9: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