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揭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特点 |
释义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及解除方法。根据《民法典》,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法定婚龄等情形。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享有夫妻权利,财产由协议或法院处理。当事人可检举、揭发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有职责解除无效婚姻。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哪些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是人民法院;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怎么解除无效婚姻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拓展延伸 揭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特点:探索婚姻无效性和撤销的法律要素 婚姻无效性和撤销是家庭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在探索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点时,我们需要关注法律要素。婚姻无效性指的是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例如,当婚姻中存在欺骗、强迫、未满法定年龄等情况时。而婚姻撤销则是指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解除,例如,当婚姻中存在重大缺陷、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情况时。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涉及到婚姻的无效性或解除,需要依据法律要素进行判断和处理。因此,了解婚姻无效性和撤销的法律要素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结语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共同点: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宣告无效或撤销;子女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1、1054条。解除无效婚姻:任何人可检举揭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登记机关和法院应主动解除。了解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要素对维护婚姻合法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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