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 |
释义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如下: 1、准备相关材料:凭借自己或家庭成员大病的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医保结算单等材料,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包括大病医疗支出的金额和扣除额度等; 3、完成申报:将填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提交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其他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在大病医疗范围内,如果该项费用已被其他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保项目所支付,则不在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内; 2、超过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在大病医疗范围内,如果该项费用超过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在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内,需要自行承担; 3、自费部分。在大病医疗范围内,如果该项费用属于自费部分,则不在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内,需要自行承担; 4、个人账户内余额。在大病医疗范围内,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内的医保资金进行支付,但是如果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则需要自行承担剩余部分。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政策可能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申报方式和标准有所不同,申报前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以避免填报错误或漏报情况的发生。此外,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纳税时进行的专项扣除,具体的扣除标准和金额也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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