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怎样的 |
释义 |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 在共同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接受一方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活动行为的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除了一般普通共同诉讼外,也可以委托共同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及审理这类共同诉讼过程中,虽然没有依据干预当事人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应该对各被代理人予以释明,告诫当事人,如果一旦了出现代理人有偏差代理,如果被代理人执意要坚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的,这种代理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利害错位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共同委托代理诉讼的主要情形 一是共同委托人为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共同一体,一般不涉及利益再分配,如父母作为共同原告的赡养案、夫妻作为共同原告或是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 二是共同委托人之间为按份权利人或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利益再分配,如近亲属作为共同原告及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 三是共同委托人为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如多个原告基于各自独立的事由起诉同一个被告的非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作为一案合并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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