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具体是什么 |
释义 | 担保人不但责的5种情况具体为:主合同无效;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私自转让债务;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已欺诈的方式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超出了保证期限的;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变更了主合同内容的。 一、主合同诉讼期限届满担保合同受影响吗 首先,按照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证合同,结果会使保证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当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则。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部分债务,基于这种履行会产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基于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能力而确定的,对保证合同而言,原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生变动,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及于保证债务并使之中断,等于无限延长了保证期间,结果是不当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况且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种信赖关系,一般也不取得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的行为而决定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时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如下: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三、免除连带责任人债务 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的担保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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