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结婚前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结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除非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并付清房款,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因某种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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