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哪些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
释义 | 1.强奸罪的犯罪手段有: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2.不认定为强奸行为的情形有: (1)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 (2)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也不认定为强奸行为; (3)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轮奸行为如何认定,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有哪些 一、轮奸行为的认定: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二、,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有: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关于行为人的强奸罪怎么撤诉 强奸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没有权利撤诉。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无罪的,那么应该马上释放。 婚内强制性行为犯强奸罪吗 婚内强制性行为犯强奸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认定:1、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主要是行为人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故法院判决构成强奸罪。2、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妻子,是对妻子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应该作为强奸罪加以惩处。最后,强奸罪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认定因素:1、强奸犯的主体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外。强奸罪的主体一般是指侵犯妇女性自由的男性,这其中并未将作为丈夫的男性排除在外,丈夫依然可以成为强奸犯的主体。2、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主观故意性。这里是要求强奸罪的主体在实施强迫妇女之前要有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性。3、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也同样没有将妻子排除在妇女的范畴之外,妻子也可以作为被强奸的对象。犯罪主体实施了强迫等手段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在一般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的,但是在夫妻非正常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在认定强奸罪时,并非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不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是犯罪行为吗? 一般认为,婚内强奸已构成了强奸罪。尽管婚内强奸发生于丈夫和妻子之间,但是丈夫确实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并且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强行奸淫的目的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且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关于行为人的强奸罪怎么样撤诉? 强奸案件是公诉案件,当事人是没有权利撤诉的。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无罪的,那么应该马上释放。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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