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决书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所存在的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判,现个人的信用并不直接挂钩,所以就民事判决书而言,不会对败诉主当事人的征信产生影响。但是,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因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人的,就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当事人的信用产生严重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