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5%以下的罚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