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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录像的设立要求有哪些?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像遗嘱的设立要求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肖像以及日期。
    法律分析
    录像遗嘱的设立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拓展延伸
    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及其争议解析
    录像遗嘱是指通过录像设备记录下遗嘱的内容,并在遗嘱人去世后作为证据进行认定和执行。在法律上,录像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一些司法管辖区承认录像遗嘱的有效性,认为其可以作为遗嘱的替代形式。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司法管辖区对录像遗嘱持保留态度,认为其存在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受到质疑,因为录像可以被篡改或伪造。其次,录像遗嘱的执行可能存在困难,因为遗嘱人在录制过程中可能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此外,法律对于录像遗嘱的要求和规定也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适用和认可程度不一。
    因此,对于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并根据具体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遗嘱人在制定录像遗嘱时遵循相关的法律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遗嘱人也可以考虑采取其他形式的遗嘱,如书面遗嘱,以增加遗嘱的可靠性和执行的便利性。总之,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及其争议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综合评估和解析。
    结语
    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析: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记录,需满足《民法典》规定的设立要求,包括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相关信息。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一些司法管辖区认可其有效性,视其为遗嘱替代形式;而其他地区保留态度,认为其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争议主要涉及录像真实性、执行困难、法律要求差异等。因此,综合考虑各因素,根据具体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判断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建议遵循法律要求制定遗嘱,并可考虑其他形式的遗嘱以增加可靠性和执行便利性。综上所述,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及争议需在具体情况下综合评估和解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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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