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施工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已完工程款的诉讼案中,承包人依法必须先要证明其完成工程的质量“合格”,其是证明该项基本事实的举证义务人。在发包人向法院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承包人既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又不同意返修返工,亦不同意做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因此,承包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求依法不应被法院支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