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如何协商合理的子女抚养费? |
释义 | 夫妻离婚小孩抚养费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按月给付,扶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夫妻离婚小孩六个月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特殊情况。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有特殊情况的一方可优先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小孩抚养费一般多少 1、夫妻离婚小孩抚养费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适当的情况比例可以提高。扶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提高到百分之五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夫妻离婚小孩六个月一般会判给哪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夫妻离婚后小孩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对于扶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况,比例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会优先考虑父母的生育能力、居住环境和子女的健康成长等因素。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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