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可以探视。 看守所探视需遵守以下条件: 1、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2、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3、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4、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 5、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