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3.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风险提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进行破产财产清算时,股东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欠款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