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票不同意的必须打叉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选票都是同意打圈、不同意打叉,分为有效、无效、弃权。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选票上,每个人名字后面或下方都有“同意”、“不同意两个选项,另外还有“另选他人”的地方可以填写名字。 一、党的代表人数规定 党的县以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方为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基层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二、什么是破坏选举秩序应当如何处罚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通过各种手段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的行为。 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1、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查破坏选举罪的权限 2018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 1、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3、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