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土地征用行为是征收还是征用? |
释义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归省级以上政府,开发商无权征收。开发商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但非征用。建设项目需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办理审批手续。被拆迁人享有安置或补偿权,可起诉限期拆迁决定,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公证拆迁协议,申请裁决未达成协议,向法院起诉拆迁裁决,获得拆迁补助费,申请复议或起诉行政处罚。拆迁人不依法拆迁可要求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开发商是无权征收的,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在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有权征收的,但不是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力 (1)依法获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拆迁行政诉讼法中,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等); (4)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利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5)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6)与拆迁人协商,就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金额、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7)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所作的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利向在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8)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助费; (9)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结语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仅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商无权征收。开发商可在相关部门批准下,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但非征用。建设单位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除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办理审批手续。拆迁人享有权利,包括获得安置或补偿、诉诸法院、申请行政裁定停止执行、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等。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拆迁人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其履行职责。拆迁人还可申请公证、申请裁决等维权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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