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上诉收诉讼费吗 |
释义 | 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依法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什么情况下要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用 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用的情况: 1、第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缴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2、第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接受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案件受理费; 3、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缴纳的受理费应当退还。 二、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和原告提交的证据会退回吗 会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原告预缴的诉讼费应该退还。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用以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被采信作为判决依据都应当记录并保留在案件卷宗中,驳回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原件是可以退回原告,法院留存复印件。 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要退回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诉的请求和理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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