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担保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一般保证下,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无法追回借款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下,无论债务人有无还款能力,债权人都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86条明确了保证的方式和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 法律分析 一、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怎么办 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返还借款或到期没有还款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以保障债权人能收回借款,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担保人担保的方式不同,保证人责任不相同。一般保证责任下,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下,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吗 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话,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的。因为担保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偿还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因此遇到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当然就会被要求代为还款。 拓展延伸 担保人责任与应对措施:债务人无力偿还时的权利与义务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面临着一定的责任和应对措施。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承担起替代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担保人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延期还款、分期付款或减免部分债务等方式来缓解债务人的负担。此外,担保人还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寻求债务重组或债务重组等解决方案。担保人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应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应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债务人和债权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结语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的责任程度也有所不同。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寻求延期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解决方案来缓解债务人的负担。同时,担保人也应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要求提供担保物或其他担保方式。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担保人应与债务人和债权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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