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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假货可获赔偿?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可要求赔偿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最低不少于五百元。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导致消费者或他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按法律规定赔偿,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最高不超过受损失的二倍。
    法律分析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二,没有要求十倍的条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拓展延伸
    卖假货引发的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
    卖假货引发的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卖家在商品交易中应当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如果卖家出售的商品被确认为假货,买家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假货的性质、买家的损失程度以及卖家的过失程度等。在实际操作中,买家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商品的真伪,并证明自己的损失。卖家则有权提供辩护,例如证明自己并不知情或者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判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卖假货引发的法律纠纷,双方应当积极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提供欺诈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按照要求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导致消费者或受害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并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处理卖假货引发的法律纠纷时,双方应积极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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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