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约定服务期员工接受培训后跳槽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
释义 | 劳动者参加培训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如果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如果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支付金额应按服务期或合同期等分递减;如果合同期满后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法律分析 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一般要与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参训劳动者违约可以按约追究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也不影响培训费用的追偿。 在劳动部办公厅给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就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己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己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即使没有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仍有权追究培训费用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答复,如果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而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根据约定或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进行。然而,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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