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优先权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享有优先权。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在偿付方面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但留置权人除外。动产抵押范围广泛,包括特殊动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等,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以及产品、材料等动产。特殊动产需进行登记,而企业动产可与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有哪些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动产抵押包括哪些范围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结语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规定,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动产抵押范围广泛,包括特殊动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等,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以及产品、材料等动产。对于牲畜抵押,应限于生产性牲畜,不应允许设立抵押。对于流动性大的动产,可采取浮动担保方式。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抵押权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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