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买断工龄款”,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贡献进行补偿并对劳动者今后生活提供一定保障的款项。其包含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过去的工作中所作出贡献的经济补偿和对劳动者今后再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和保障,与劳动者存在着较紧密的人身依附性。但如果将“买断工龄款”完全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顾及另一方对家庭所做出的的贡献,也不尽合理。就“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来说,它是发放给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