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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要怎么样办
释义
    担保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需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而连带保证责任则可在债务到期后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卖方出现债务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法律分析
    无论是何种担保,担保人都要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时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来说,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1、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卖方出现债务违约的,卖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担保责任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时由担保人承担的。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则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担保人的责任都不能免除。对于卖方债务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如需进一步咨询,请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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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