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什么在审判刑事案件 |
释义 |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有三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面的规定,刑事犯罪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当然,如果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案件更合适的话,应该由其管辖。比如被告人属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地界不清的,则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在几个不同的地区,原则上这些地区的法院都可以管辖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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