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五条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员 1、劳动仲裁员,是指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人。 2、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劳动仲裁员证书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