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