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即只要相对人对夫妻之间对家事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不知情,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超越了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也是有效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