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追加被告。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加为当事人,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可以直接追究为当事人,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