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偿还能力也算失信人员吗 |
释义 | 无偿还能力也算失信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失信人员需要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能力但是拒绝还款,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其中包括借款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这些行为。 如果欠款人确实无能力偿还,是不算失信人员的。但是这个无偿还能力并不是欠款人自己说了算,而是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对欠款人财务状况、个人资产等进行调查,看其名下是否有可执行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子,银行卡存款、理财产品等,以及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如果调查后确定欠款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也不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法院才会认定欠款人无能力执行偿还义务。不过就算欠款人无偿还能力,但是并不表示就不用再进行偿还。 对无偿还能力的欠款人,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后续债务要是发现欠款人有钱了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让欠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当然欠款人也可以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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