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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包括原判决、裁定缺乏证据支持、采信伪证、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等情形。
    法律分析
    检察院抗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抗诉的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抗诉是指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抗诉的条件主要包括:1.一审判决已经生效;2.抗诉请求符合法定期限;3.抗诉请求符合法定形式;4.抗诉请求符合法定范围。具体而言,一审判决生效是指判决书正式送达被告后,经过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或上诉期限已届满。抗诉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上级法院,并且必须明确表达对一审判决的不满。抗诉请求的范围通常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的错误。抗诉的具体法律规定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根据以上条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具体情形。抗诉需要满足原判决、裁定事实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调查取证影响事实认定、证据互相矛盾未调查取证影响事实认定、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人不具备资格、未进行鉴定或勘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情形。抗诉是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需满足一审判决已生效、抗诉请求符合法定期限、形式和范围的要求。具体法律规定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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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