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2、待遇保障:医疗期不得解除合同(该规定第2条)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规定第6条)。3、假期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该规定第3条)若公司拒不遵守该规定,应向其人事部门告知该规定的有关精神,督促其遵守该规定,力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公司仍不配合,可以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如仍不能获得解决只能通过劳动诉讼方面得到救济.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