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江苏省量刑标准 |
释义 | 合同诈骗的刑期根据数额大小分三个幅度:小额数额(不满五千)可处罚金刑、拘役(五千元到一万元)、有期徒刑(一万元起,每增加一千二元刑期加一个月);中额数额(四万元起,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加一个月)刑期为三到十年;大额数额(十万元起,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加一个月)刑期十年以上。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分根据数额大小分三个幅度判刑,具体如下: 1、刑期为三年以下的,数额不满五千的,单处罚金刑;五千元到一万元的为拘役;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且每增加一千二元,刑期加一个月。满三万元的,数额每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刑期为三到十年的,犯罪数额四万元的刑期为三年,每加两千元,刑期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的,数额每加一万元,刑期加一个月。 拓展延伸 江苏省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分析 江苏省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分析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签订、履行或变更合同,致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针对这一罪行,江苏省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同时,司法实践对于量刑的具体操作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对江苏省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可以揭示出量刑标准的适用情况、司法解释的具体要求以及判决结果的合理性。这样的分析对于加强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江苏省的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是重要的课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他人签订、履行或变更合同,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江苏省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同时,司法实践对于量刑的具体操作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对江苏省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可以揭示量刑标准的适用情况、司法解释的要求以及判决结果的合理性。这对于加强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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