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合同的原件如果有效的,则复印件也有效。原则上,贷款合同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材料是复印件,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通过其他材料引用。如原件丢失,需及时保存其他证据材料,方便法院审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如需自行保存证据原件、原件或提供原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实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