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前结束租赁关系? |
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出租人可提前解除合同若承租人转租、非法活动、拖欠房租、改变房屋用途、严重损坏不修复;出租人因家庭需求或重大损坏需要收回房屋自住,应适当赔偿承租人;承租人可提前解除若已有自有房屋、迁离租赁城市、出租房屋有重大损坏且出租人不修缮。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可在承租人擅自转租、进行非法活动、拖欠房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重损坏房屋等情况下解除合同。同样,承租人也可在已拥有房屋、迁离城市、出租房屋严重损坏且出租人不修缮等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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