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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是否能够被撤销?决定权归谁?
释义
    《刑法》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处理方式,缓刑考验期满且没有新犯罪的情况下,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如果缓刑期间犯新罪或者违反缓刑管理规定,应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制约,因此,缓刑期间的撤销应由人民法院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1.《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4.《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缺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我国《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可得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查权、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三机关是既互相独立,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因此,缓刑期间撤销缓刑应该由人民法院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和第77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7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和互相配合的原则。在缓刑期间,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然后将执行事项移交给公安机关。这一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准确有效执行,同时保障了三个机关的相互独立与互相制约。
    法律依据
    1.《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4.《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缺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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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