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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怎么认定
释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家庭暴力怎么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注意要与一般的家庭冲突区分开,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残害。而家庭冲突一般是偶发的。受害者一旦遭受家暴,应该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采取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妇联求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保护自己。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家暴证据,警方的出警记录、调解笔录、医院的就诊纪录、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照片、视频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怎么认定家庭暴力
    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家庭成员”一般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多样性而言的。第三,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伤害
    1、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家庭暴力认定的标准
    家庭暴力认定的标准: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夫妻间争执打闹不能算做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是很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从家庭暴力类型来说,最常见和多发的是身体暴力,即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其次是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以上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较为常见,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另外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由于不是针对受害人肉体的有形的暴力伤害,很多人的理解就要模糊很多,我国的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不是十分明确,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的规定,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这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举证也十分困难,目前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还缺少法律规范。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1、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2、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3、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4、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5、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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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