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因大雨造成山体滑坡,依法应由当地防讯抗旱部门(一般设在水利局)管理。 如果造成灾害,民政部门也有管辖的权力。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