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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董事、监事或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公司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如果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公司损失,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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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02:52